就完善民主集中制,改進和加強黨的領導與執政方式,鄧小平提出了許多意見建議,主要概括為以下3項。
用憲法、法律和黨章,確保民主權利。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准確,能夠切實保証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事業的權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要使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關於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黨中央和全國人大接受了這些思想和意見。1982年,黨的十二大黨章首次提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並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年,第五屆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也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這些內容,彰顯了黨要用法律和制度,保証人民行使當家做主權力的決心和立場,規范了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的職能與權限,以及政黨的活動范圍與方式。
用黨章更加明確地規定了黨委集體領導的含義。鄧小平說:“各級黨委要真正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相結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