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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碰瓷”才能真保護(縱橫)

尹鋒林

2025年12月03日08:4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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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引發廣泛關注。近年來,一些經營主體假“專利”之名行“牟利”之實、打“維權”之旗行“侵權”之事,嚴重擾亂經營秩序與訴訟秩序,破壞創新環境與營商環境,應當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這批典型案例有兩個突出亮點。一是明確惡意訴訟的認定,精准打擊知識產權“碰瓷”行為。實踐中,惡意訴訟的具體類型是多樣的。如何判斷知識產權訴訟發起人是否具有惡意,是精准打擊“碰瓷”行為的關鍵。

  在涉“成品罐”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中,金某公司為阻撓靈某公司上市,以靈某公司侵害其名稱為“一種混合裝置”的專利權為由提起侵權之訴,被靈某公司以惡意訴訟為由反訴。最高法二審認為,不穩定的權利基礎、隱匿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不誠信之舉、較為容易的侵權判斷、明顯畸高的索賠金額、難謂巧合的起訴時機等因素綜合起來,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專利侵權之訴並非為了正當維權,而是意在通過該訴訟拖延靈某公司的上市進程、損害靈某公司權益,應認定其構成惡意訴訟。最高法在該案中不僅運用“以時機看動機,以標的看目的”的惡意認定方法,還提出了惡意訴訟“起訴即侵權”的理念,為准確認定知識產權“碰瓷”行為提供了裁量依據,傳遞了堅決遏制惡意訴訟行為的鮮明態度。

  二是明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范圍,讓“碰瓷”者無利可圖。知識產權訴訟具有專業門檻高、周期長等特點,誠信的經營主體一旦卷入惡意訴訟,就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和經費進行應訴。

  在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中,最高法提出“全面賠償原則”,這也是此案最大的典型意義所在——給惡意訴訟的賠償責任“劃范圍”,即對於惡意訴訟的被起訴人,既要看到其受損的一面,比如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財產保全被佔用資金的利息、因規避法律風險而主動放棄的商業機會等。可以說,依法提高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標准,讓受害者獲得充分、全面的賠償,讓不誠信者付出沉重代價,有助於進一步遏制知識產權“碰瓷”行為。

  當然,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保護,不僅需要人民法院從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方面打擊知識產權“碰瓷”行為,還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一方面,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本質及危害的認知。另一方面,完善制度筑牢防線,進一步提高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違法成本,讓受害者獲得充分救濟,讓“碰瓷者”付出遠超收益的代價。

  堅持多管齊下、久久為功,才能實現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真創新、真保護創新”的目標,更好為創新驅動發展保駕護航。

  (摘編自《法治日報》,原題為《絕不讓知識產權“碰瓷”行為得逞》)

  《 人民日報 》( 2025年12月03日 05 版)

(責編:王瀟瀟、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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